“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”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
发布时间:2024-01-18
序号 |
科目名称 |
资助上限 (人民币) |
备注 |
1 |
专家交通费 |
凭飞机经舱、轮船 二等舱和火车软席购票发票、票据存根,据实核销 |
在可靠、便利、节俭的原则下,受聘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副教授、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,应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、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; 国际知名专家学者(诺贝尔奖获得者、院士、国际学术组织主席、副主席、知名杂志主编、副主编及某领域知名学者等),或因年龄、身体原因,确需乘坐飞机公务舱的外国专家,应在预算申请时向国际合作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,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。 |
2 |
专家工薪 |
以专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(劳务合同)或工作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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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工薪、专家咨询费(讲课费)、专家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,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。专家工薪如已包括专家交通费、专家生活费或其他相关费用,则不能重复支出。 |
专家咨询费 (讲课费) |
3000元/次(税前) |
专家补贴 |
1000元/天(税前) |
3 |
专家生活费 |
凭住宿发票、水单按专家实际居住天数据实核销 |
专家生活费指专家租房或住宿费,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住宿安排应注重安全舒适,方便工作,不求奢华。受聘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副教授、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,住宿宾馆不超过四星级,按标准间安排; 国际知名专家学者(诺贝尔奖获得者、院士、国际学术组织主席、副主席、知名杂志主编、副主编及某领域知名学者等),住宿宾馆不超过五星级,可按普通套间安排; 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长期租房居住的,凭租房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核销。 |